依據病人自主權利法第8條,具完全行為能力之人,得為預立醫療決定,並得隨時以書面撤回或變更之。
1. 年滿十八歲具完全行為能力之意願人本人。
2. 意願人二親等內親屬(至少一人)。
3. 醫療委任代理人(若有指定)。
4. 經意願人同意的親屬也可以參加。
https://www.hospice.org.tw/care/law 相關辦法與條例(安寧照顧基金會)
依病人自主權利法第十條規定,意願人指定之醫療委任代理人,應以十八歲以上具完全行為能力之人為限,並經其書面同意。
下列之人,除意願人之繼承人外,不得為醫療委任代理人:
一、意願人之受遺贈人。
二、意願人遺體或器官指定之受贈人。
三、其他因意願人死亡而獲得利益之人。
本諮商為自費項目,健保不給付,且須經與您及您的親屬共同諮商瞭解,為讓您能事先對於病人權利自主法及預立醫療照護諮商之相關規定有所瞭解,
故本院採預約制。
*預約電話:(02)28970011分機3952,將有專人為您安排。
*預約時間:週一至週五,08:30~17:00
*諮商門診時間:單周週三下午
預立醫療照護諮商門診
|
每月第一、三週 :
|
|
星期一
|
星期二
|
星期三
|
星期四
|
星期五
|
星期六
|
下午
|
|
|
莊永毓醫師
|
|
|
|
*預立醫療照護諮商地點:本院醫療大樓二樓預立醫療照護諮商門診
*攜帶證件:意願人本人健保卡及身分證
*費用:健保不給付「預立醫療照護諮商門診」費用,接受本諮商門診的被諮商人需自費新臺幣 3,700 元/ 60 分鐘/人(含掛號費) ;
同行第 2 人起,2,700 元/ 60 分鐘/人(含掛號費)。
預立醫療決定的有效簽署:
意願人為預立醫療決定,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意願人書面表達意願。
2. 經醫療機構提供預立醫療照護諮商,並經其於預立醫療決定上核章證明。
3. 經公證人公證或有具完全行為能力者二人以上在場見證(不能是醫療委任代理人或主責醫護團隊)。
4. 經註記於全民健康保險憑證。
門診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