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立醫療照護簡介
保障病人醫療自主、善終權益,促進醫病關係和諧為宗旨的《病人自主權利法》於2019年1月6日正式施行。具完全行為能力的意願人可以透過預立醫療照護諮商(Advance Care Planning, ACP)的程序,簽署預立醫療決定(Advance Decision, AD),享有知情、選擇與決定的自主權利,以確保善終意願在意識不清時仍能被貫徹。
本院秉持病人為中心的照護宗旨,設立「預立醫療照護諮商門診」,由專業團隊透過預立醫療照護諮商,幫助您與家屬提早思考、討論與選擇生命末期時的維生醫療,讓善終醫療自主權,由您來決定!
得為預立醫療決定者:
依據病人自主權利法第8條,具完全行為能力之人,得為預立醫療決定,並得隨時以書面撤回或變更之。
參加諮商的法定參與者:
依病人自主權利法規定意願人、二親等內之親屬至少一人及醫療委任代理人應參與前項第一款預立醫療照護諮商。經意願人同意之親屬亦得參與。但二親等內之親屬死亡、失蹤或具特殊事由時,得不參與。
1.年滿十八歲具完全行為能力之意願人本人。
2.意願人二親等內親屬(至少一人)。
3.醫療委任代理人(若有指定)。
4.經意願人同意的親屬也可以參加。
醫療委任代理人:
依病人自主權利法第十條規定,意願人指定之醫療委任代理人,應以十八歲以上具完全行為能力之人為限,並經其書面同意。
下列之人,除意願人之繼承人外,不得為醫療委任代理人:
一、意願人之受遺贈人。
二、意願人遺體或器官指定之受贈人。
三、其他因意願人死亡而獲得利益之人。